專利商標著作權說明
專有權利最重要
利潤皆由此處生
商譽由來最可貴
標章保護價更高
著有思維具體事
作用原在人世間
權利始於創作時
專有權利最重要利潤皆由此處生
專利法為了鼓勵技術研發者公開其技術,而給予一定的保護年限,然而,在這一定的保護年限中有些標的必須繳納一定的年費,才給予適當的保護,但是為了促進產業升級,而賦予專利法律擬制獨佔此技術的保護,二者之用意,一個要大家技術公開,而一個則要給研發者進行保護,二者在專利制度與促進產業升級間之目的實在是相互矛盾,所以,可以得知此專利制度在有限度給予研發者一定的保護時間讓專利申請人公開技術,用以促進產業升級,是以,政府在法律上也做了一部分的妥協,來換取技術的公開。
專利簡述:
企業在研發或設計出一個新技術或外觀之產品後,為了保護其專有使用之權利,便會向智慧財產局進行產品或技術及外觀設計之專利申請,來保障研發時所投入之大量金錢與時間,然而,企業為了保護或防止其它廠商冒充專利產品,企業便針對產品向智慧財產局進行新的產品或技術及外觀設計申請專利保護,以杜絕仿冒者之出現,而專利法對於仿冒品侵犯他人專利之保護為具有民事責任,且當有侵權行為產生時需經由告訴人提出告訴始可進行民事訴訟,所以侵犯他人專利之刑罰為告訴乃論。
專利為企業之手段:
企業因為研發或設計出一個新的技術或外觀之產品後,而使消費者對該項產品產生好用、穩定、美觀、壽命長等特殊訴求,所以當擁有極佳口碑後消費者便會消費或下單該項產品,但是消費者對於企業在推出不同產品時,並不會因為對該產品之認同度而接受其它推出的所有產品,所以一般專利產品基本上在商業行為時為獲取客戶訂單或形成消費者購買之手段,當企業經營之專利產品一但成功,便可使企業擁有極佳之市場及利潤,所以,專利實為企業商業行為手段之所在。
商譽由來最可貴標章保護價更高
何謂商標:
何謂商標?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謂之商標。商標對企業及消費者而言到底存在何種意義?簡單地來說,商標就是企業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誌,此標誌可以是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商標不僅表彰商品來源,更是企業信譽的表徵,若該商標被他人先行搶註或惡意攻詰,則常會造成企業莫大的損失。企業名稱在經營一段時間後,因為品質、功能、產地等因素,會使消費者或一般社會大眾能輕易識別其產品或服務之來源,進而產生一定之信賴,然而,企業為了保護或防止其它廠商以劣質之產品或服務企圖混淆及冒充優良企業之產品或服務,企業便針對商品或服務上之品牌(我國規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向智慧財產局進行產品或服務商標申請保護,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進而杜絕仿冒者之出現,而商標法對於仿冒品侵犯他人商標之保護為具有刑事及民事責任,且當有侵權行為產生時檢調可不需經由告訴人提出告訴即可進行搜索與起訴。
商標為何是企業的命脈:
企業因為長期經營(如品質、廣告、安全等)後而使消費者對該企業之品牌商譽產生信賴感,所以當擁有極佳口碑之企業在推出不同服務(如店面、賣場、飯店、網路或代工等)或產品時消費者皆會因對品牌的認同度而接受進行消費或下單,但是品牌之經營必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與金錢,要使品牌成功不但需要汲汲營營的細心呵護,亦需利用消費者口耳相傳的信任度企業經營才會成功,由此可知,商標不僅表彰商品來源,更是企業信譽的表徵,當企業經營之自有品牌一旦成功,不論推出何種產品大多數皆可讓消費者接受,便可使企業擁有極佳之市場及利潤,再者,商標為屬地主義,在企業的經營上商標不僅是一個必須運用的策略,亦是塑造企業價值的最佳利器,所以,商標實為企業根本之所在。
著有思維具體事作用原在人世間權利始於創作時
著作權法第 10 條
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只要著作不是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的標的,並且有原創性、獨立創作、是人類精神上的創作,原則上著作人完成著作時自動擁有著作權。 著作人現在已不須、也不能透過登記或註冊的方式,來推定有著作權的存在。
著作權法第 30 條
第 30 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類型
著作權法在第 5 條和 7 條之 1 例示了 11 種著作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