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說明與相關法條

202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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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說明與相關法條敘述如下:
(1)專利法第九十八條: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不能於專利物上標示者,得於標籤、包裝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於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舉證證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

(2)專利法第一二○條:…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三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3)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設計專利準用之。

注意事項:非專利物品或非專利方法所製物品,不得在廣告、刊物、物品或其包裝上附加請准專利字樣,或足以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惟此種標示是否確實,有無欺騙行為或致損害於他人,可適用刑法、公平交易法、商品標示法及民事侵權等相關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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